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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將《蚌埠市 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,認真貫徹執行。
??????????????2020年3 月 30日
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,落實制造強市建設戰略部署,促進工業綠色發展,根據《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》(工信廳節函〔2016〕586號)要求和《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》(皖經信節能〔2019〕98號)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,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,加快推進我市 綠色制造體系建設,對具備用地集約化、原料無害化、生產潔凈化、廢物資源化、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 經評價 授予蚌埠市 綠色工廠(以下稱 市級綠色工廠)稱號。
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。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、擇優確定和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。
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 局 負責市級 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。各縣 、區經信部門負責本 轄 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,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。
第二章 基本條件
第五條 申請 市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企業在市 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依法設立,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、法規、政策和標準。
(二) 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,在全市 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。
(三) 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,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,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、教育培訓、實施、考核及獎勵工作,建立目標責任制。
(四) 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、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,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。
(五) 企業有較強的質量、職業健康、環保、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。通過GB/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、GB/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、GB/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;滿足GB/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,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。
(六) 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。
(七) 企業近三年(含成立不足三年)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、環保、質量等事故,未被列入失信企業、法人代表黑名單。
第三章 評價程序
第六條 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轄區 經信部門提出申請, 縣或區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培育計劃,企業按照 市級 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。
第七條 在符合市級 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、滿足《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》 的前提下,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《 蚌埠市 綠色工廠評價報告》(格式及要求見附件)。
第八條 《 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報告》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,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要求,客觀公正、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,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、數據、證據的真實性、完整性和準確性。
第九條 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,可向所在轄區 經信部門提出申請, 縣、區經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 市 經濟和信息化局 推薦申報。各縣 、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,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,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。
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 局 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,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。經審查,符合市級 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 經濟和信息化 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,無異議后由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發文公布,并予以授牌。
第四章 監督管理
第十一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 市級綠色工廠資格:
(一) 企業被依法終止的;
(二)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;
(三) 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 綠色工廠的;
(四) 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、環境、質量等事故,被列入失信企業、法人代表 黑名單的;
(五) 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,發現不能繼續保持市級 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。
第十二 條 被撤銷市級 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,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 綠色工廠。
第十三 條 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、欺瞞現象等情況的,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,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,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,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 我市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。
第十四 條 原則上從 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 國家、省 級綠色工廠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五 條 本辦法由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六 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原 蚌埠經濟和信息化局印發 的 《蚌埠市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(試行)》(蚌 經信節能〔201 9〕 52號)同時廢止。
附件:蚌埠市
綠色工廠評價報告
附件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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